关于农药产品出口的第269号公告的“潜在奖金”
2020-06-17 11:21:00来源:中国农药网
原标题:“关于农药产品出口的第269号公告的潜在奖金”。
在业界期待已久的期待中,“及时雨”政策终于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26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6月8日发布,为农药出口行业迎来了自己的政策春天.
下面,我将带你一句一句地整理出269保单的潜在红利和相关不确定性。
公告正文开头的第一条明确指出,申请出口农药登记的前提条件仅为在国外获得农药登记或从进口国(地区)获得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然而,获得农药注册是否包括注册证书持有人或供应商的注册,进口许可证是否包括紧急使用许可证或测试许可证等。需要进一步解释政策。但是,根据第2条第(2)款的要求,“如果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的名称不符,应提供令人信服的关于业务合作关系的信息”,允许供应商登记的可能性很高。
除了新农药外,同类产品的国内注册也是申请出口农药注册的另一个先决条件。因此,原药和拥有更多药品注册证书的制造商可以享受最大的政策红利。其中,第四款第(2)项“如果相同制剂和类似制剂已在中国注册,则该农药产品的出口专用农药注册将不再获得批准”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优势。
第一条第(一)项“企业已在境内取得原药注册,并申请注册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和不同含量的原药的”,应使用本条解决境内和境外原药注册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应解除新的原药注册不得低于现有注册内容的限制,境内注册内容高、境外注册内容低的产品不得出口。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除新农药外,申请出口农药制剂注册的只能是新内容或新制剂,但出口农药制剂的注册内容要求是否受国内注册浓度梯度政策的限制,需由政策进一步解释。现行梯度管理政策符合《农药管理办法》第8条:“对于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单一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得超过三个。混合制剂中活性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活性成分不超过三种。对于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混合制剂,比例不超过三个,且相同比例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分散直接使用的活性成分含量低的农药单独分类。”
根据公告第2条的要求,新农药的出口是最显著的效益。在非新农药出口注册所需的5份报告(5份批分析、质量检验报告、口服、透皮和吸入)的基础上,只添加活性成分和原药的理化性质,其他数据可以查询或提供。但是,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旧报告的适用性、测试标准和实验室资格要求,需要进一步解释。在此基础上,预计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药出口注册申请数量将会激增。该部质量司和毒理学司的工作量在短期内也将急剧增加。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中国农药出口仍处于“理化”加“毒理”阶段。
相反,根据公告第3条第(3)款,“如果申请仅限于出口用于regis的新农药制剂
由于国内企业的出口合规成本大幅降低,第269号公告是在目前国内外农药注册数据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的一次放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国际农药的市场趋势,尤其是近期已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并找到突破口。例如,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最近遭受了严重的蝗灾,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由于需要预防飞行,增加了超低量剂型的采购。然而,在中国只有9种产品注册了农药超低容量液体制剂,包括4%阿维菌素噻虫嗪、5%氯虫苯甲酰胺、3%呋虫胺、6%西维因茚虫威、20%二嗪农、3%噻虫嗪、3%茚虫威、1.5%阿维菌素、5%烯啶虫胺、1%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4g/L氟虫腈。